目录/提纲:……
一、违章建筑的界定
一是在性质上是违法行为,违反相关法律规范的义务性或者禁止性规定,处于违法状态
二是未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许可
三是违章建筑应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定
二、违章建筑的查处
三、违章建筑查处国外(地区)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借鉴和建议
二是违法开发行为发生后拒绝接受或者阻碍主管部门的现场检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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论文:关于违章建筑查处的法律问题研究
在城市化发展进程中,违章建筑问题已经成为许多城市建设中的严重制约和障碍。其不仅破坏城乡规划的实施,影响市容市貌,还侵害公共利益,侵蚀公共资源,甚至对城市公共安全构成威胁,日渐成为城市管理中的一个痼疾。本文通过对违章建筑的内涵和外延的阐述,分析违章建筑查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,考察国外(地区)违章建筑查处的经验做法并提出些许对策建议,以期助益于违章建筑查处制度的完善。
一、违章建筑的界定
违章建筑涉及的范围较广泛,国家立法机关尚未对违章建筑进行明确、统一的界定,一般由各级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设定,由于政府部门职能分工差异,国土、规划、交通、房管和城管等部门都有权对违章建筑进行认定和查处,从而造成对违章建筑认定的内涵和外延存在认识不一致的现象,以至于实践中有“违法工程”、“违法建设”、“违法建筑”、“违章建筑”之说。上述称呼的区别在于,“违法工程”和“违法建设”是从行为过程描述其违法性,具有动态性;而“违法建筑”和“违章建筑”是从行为结果描述其违法性,具有静态性。本文拟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其进行界定:
1.行为性质:从行为性质上来认定,违章建筑具有违法性:一是在性质上是违法行为,违反相关法律规范的义务性或者禁止性规定,处于违法状态。如城乡规划法、土地管理法、公路法、城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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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违章建筑查处中存在的问题
(1)查处权责尚不明晰,部门协调配合乏力。如前所述,针对违章建筑,国土、规划、交通、房管和城管等部门都有权依据部门职能进行查处。虽然,在国务院的推动下,各地在城市管理领域相继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,但集中的主要是市容、市政、规划、绿化等七个方面的全部或者部分权能,而违章建筑涉及多领域,多部门,还存在市、县(区)、街道和社区利益交叉或者政绩考量,导致在查处中往往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。查处违章建筑是一综合性和专业性非常强的活动,加上我国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所谓“部门利益化”的问题,因此部门之间的分工和协调有现实必要。尤其是国土、规划、房管、公安和城管执法部门的分工和协调配合,但是,实践中协调配合乏力,有时反而造成查处违章建筑的内部阻力。
(2)查处方式单一。执法手段乏力。纵观全国许多城市查处违章建筑,基本上采取“一刀切”模式,拆除为主。在执法实践中有一些违章建筑,在建设初始,是取得了用地和工程规划许可的,各项手续合法,但是在使用过程中进行了改、扩建;有些违章建筑由于某些特殊原因造成审批手续不全等。这些违章建筑并不影响城市规划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。拆除上述违章建筑,一方面执法成本很高,需要投入大量人力、物力和财力;另一方面,造成社会资源浪费。
此外,作出拆除决定的违章建筑,有些也存在无法拆除的情形,替代办法欠缺。
针对在建的违章建筑行为,执法部门一般责令停止建设、责令限期改正,提供合法手续。但是,执法实践中,当事人拒不配合、拒不停工现象屡见不鲜,往往日夜施工,连续加建。加之执法过程中“软”、“硬”暴力行为,致使执法部门无法有效制止违法建设行为,导致违章建筑长高、长胖。
(3)执法环境不尽如人意,矛盾冲突事件时有发生。对现代法_家而言,其法治水平的高低,不仅取决于该国的社会文化背景、政治和经济发展程度等综合国力的影响,还直接关系到该国的法律环境状况。就查处违章建筑的执法环境而言,与现代法_家尚有较大差距。机构_、制度规范、法律意识、不当利益驱动等都是影响执法环境的重要因素。暴力抗法与暴力执法冲突事件时有发生,屡屡见诸报端。究其原因有诸多方面:社会保障不健全,社会矛盾激化;违章建筑行为人法制观念淡薄;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,执法方式简单粗暴等等。
(4)管理执法_不畅,监管缺位。城市管理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,执法仅是城市管理“审批、管理、监督、执法”诸多环节的其中一环,是事态控制理论中的事后控制。违章建筑查处实践中,市场供给、市场引导不足,审批、管理、监督、执法脱节,缺乏信息沟通,联席会议、审批备案等制度没有落实,管理执法_上有待调整优化。监管缺位主要体现在相关执法管理部门不作为和乱作为。政府权力部门化,部门权力利益化导致了与部门有利则积极或者乱作为,与部门无利则消极或者不作为。
(5)针对违章建筑的查处,还存在其他诸多问题:宣传教育的手段与形式不丰富,缺乏连续性和针对性;拆违与拆迁经常交织在一起,拆违代替拆迁,产生矛盾与冲突;违章建筑行为人违法成本很低;查处周期较长;违章建筑查处的投入与管理不成比例,其城市管理队伍和执法队伍力量严重不足;拆除违章建筑涉及物权法的问题等等。
三、违章建筑查处国外(地区)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借鉴和建议
1.国外(地区)经验借鉴德国:在违章建筑管理_上,德国属于联邦国家,其建筑法属于公共秩序管制之一环,而属于邦之立法权。为避免各邦之立法结果出现重大差异,一般系于立法之前召开部长联席会议,以建立模范版本,以为协调。建筑管理并且为邦之执行事项。经由邦建筑法以及主管部会所颁订之建筑施行命令,以及衔接到邦行政组织法,以决定主管机关。各邦建筑法于小范围内授权地方自治团_定地方性规范,并不得干预。在认定和处罚上,由建筑主管机关直接负责,查处方式为停止使用和强制拆除,并且对强制拆除有严格的限定。其要件有二,亦即程序与实质违法一方面,而另方面则是无法以其他方式促使回复合法状态。就违章建筑之拆除,受到各邦行政执行法之拘束。此外,在拆除违章建筑执法中,还存在行政契约的方式。
新加坡:查处违章建筑法律体系健全,严管重罚,执法循序渐进,教育与处罚相结合,执法“硬中有软”,重视宣传教育,促进公民参与。各个社区随处可见“不准”、“禁止”、“不能”等告示牌,当你违反规定时,将会受到严厉的罚款,对于运用罚款手段还不足以制止违法行为的,则合并运用罚款和强制劳动手段,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。如《新加坡开发控制和规划法》规定违法开发构成犯罪的可能情形主要有两种:一是没有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批准的条件;二是违法开发行为发生后拒绝接受或者阻碍主管部门的现场检查。违法 ……(未完,全文共4987字,当前仅显示2519字,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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